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梅中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吉林,梅中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刑初175号自诉人何吉林,男,生于1985年9月12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公务员,住所地及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杨宏高,男,生于1972年3月11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杨再荣,女,生于1974年4月18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人梅中深,男,生于1989年3月18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户籍地及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受理自诉人何吉林向本院提起的被告人梅中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何吉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梅中深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何吉林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何吉林撤回对被告人梅中深提起的刑事起诉。审判长  丁进万审判员  田正林审判员  田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