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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小钧、沈三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钧,沈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郭小钧,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三川,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三川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6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