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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金钗、黄元福、徐智鑫、吴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钗,黄元福,徐智鑫,吴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林金钗,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元福,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徐智鑫,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少敏,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林金钗与黄元福、徐智鑫、吴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涵民初字第388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67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元福、徐智鑫有共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房产两处。2015年1月10日,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34号]查封了上述房产(目前正在司法处置中);又查明,被执行人黄元福在上述房产中有租金收入,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426号]正在提取租金过程中,待租金提取到位参与分配。又查明,被执行人黄元福与案外人黄晶、王峰、王婷共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套房共14套、商业用房(店面)共4开间、多功能房(商场)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426号]查封,上述共有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再查明,被执行人吴少敏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237号]查封。除上述房产、租金收入、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8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