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善文与张善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文,张善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49号原告:张善文,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善伟,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张善文与被告张善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善文负担。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妍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