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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030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南久龙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蒋建辉、周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龙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蒋建辉,周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03046-3号原告:湖南久龙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40号。法定代表人:卢继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建辉。被告:周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久龙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建辉、周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