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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黄琴、袁正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黄琴,袁正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436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负责人:孙京伟。委托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黄琴,女,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袁正强,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黄琴、袁正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琴、袁正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被告黄琴、袁正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琴、袁正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59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