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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何其栋、杨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何其栋,杨延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8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顺河街*号。负责人:李国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何其栋,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杨延文,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何其栋之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被告何其栋、杨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