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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马明财与宋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财,宋树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6613号原告:马明财,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被告:宋树武,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明财诉被告宋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明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宋树武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三营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民贸楼十字交叉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原、被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由被告宋树武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期间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明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马明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黑学贵审判员张万祥人民陪审员马秀财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何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