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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金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金生,冠县凯玮轴承有限公司,任长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396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金生,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冠县凯玮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北馆陶镇孟庄村。法定代表人:任长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长洲,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金生、冠县凯玮轴承有限公司、任长洲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光庆执行员  杨 东执行员  张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向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