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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船山执3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船山区友好租赁站申请执行杨文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船山区友好租赁站,杨文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船山执318号之三申请人:船山区友好租赁站,住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法定代表人徐贵树。被执行人杨文甫,男性,50岁,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竹海镇龙庆村水口组。关于船山区友好租赁站申请执行杨文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文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文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文甫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