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小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小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040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克杰,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系该行职工。被告袁小粉,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小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袁小粉借款已归还为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退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代理审判员 吴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