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池万义与赵鹏、温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万义,赵鹏,温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134号原告:池万义,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赵鹏,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温建强,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原告池万义诉被告赵鹏、温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万义撤回对被告赵鹏、温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