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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乐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22号被执行人方乐林,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方乐林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方乐林无存款,因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陈宗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