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乐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22号被执行人方乐林,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方乐林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方乐林无存款,因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陈宗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