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破申3号申请人: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276号。法定代表人:尤稼森,该公司董事长。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31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住所地为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276号,注册资本为美元1200万元。因该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先后被多家债权人提起诉讼。现有关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依法对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该公司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遂提出破产申请,并由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进行破产立案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本院依法享有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管辖权。现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大量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林 一审判员 张新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