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淑刚与尚希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刚,尚希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719号原告赵淑刚,男,1959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荣光,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明政,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尚希国,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赵淑刚与被告尚希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淑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刚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赵淑刚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强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