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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鄢守瞧与霞浦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守瞧,霞浦县国土资源局,鄢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初14号原告鄢守瞧,男,193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黄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法定代表人张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星,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芳玲,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鄢祝琴,女,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鄢守瞧不服被告霞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鄢守瞧及委托代理人黄强,被告霞浦县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高冶、委托代理人郭星、林芳玲,第三人鄢祝琴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守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鄢守瞧负担。审 判 长  叶丽丹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