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天虎申请执行倪君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虎,倪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张天虎,男,汉族,1961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倪君安,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张天虎与倪君安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倪君安的工商股权、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倪君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张天虎与被执行人倪君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倪君安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天虎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