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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维燕与被上诉人黄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52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上诉人曾维燕与被上诉人黄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闽06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二行至第三行“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524号民事判决。”补正为“一、撤销福建省漳州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7256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璐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