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维燕与被上诉人黄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52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上诉人曾维燕与被上诉人黄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闽06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二行至第三行“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524号民事判决。”补正为“一、撤销福建省漳州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7256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璐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