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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佳与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461号原告:王佳,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1号2层。法定代表人:邹都。原告王佳与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壹号大药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诉讼请求为:1、壹号大药房公司退还购物款2994元,同时赔偿29940元,合计32934元;2、壹号大药房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佳于2017年4月18日在天猫商城的“壹号大药房旗舰店”(注册公司为:壹号大药房公司)购买了“纽曼思DHA藻油软胶囊儿童型400mg*90粒”6盒,单价为499元,共计花费2994元,订单号为×××。因被告称涉案食品是进口保健食品,但却没有批准文号,系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经审查,王佳已于2017年5月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壹号大药房公司退还购物款2994元,同时赔偿29940元,合计32934元;2、壹号大药房公司承担诉讼费用;3.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王佳称其于2017年4月18日在天猫商城的“壹号大药房旗舰店”(注册公司为:壹号大药房公司)购买了“纽曼思DHA藻油软胶囊儿童型400mg*90粒”6盒,单价为499元,共计花费2994元,订单号为×××。因被告称涉案食品是进口保健食品,但却没有批准文号,系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并要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京0101民初86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正在移送中。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为本案与(2017)京0101民初8655号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包含在(2017)京0101民初8655号案件中,王佳对(2017)京0101民初8655号案件中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依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