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亚联申请执行王学军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董亚联。被执行人:王学军。申请执行人董亚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学军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最高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学军名下登记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牌坊村小康示范村**至**层房屋(证号为:房地权泾川**字第***号)和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幕桥路泾秀苑**幢—**幢**至**层**号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泾川**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友 葆 &  # x B ;审判员 吴 同 斌 &  # x B ;审判员 胡银华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