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58张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4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凡,男,1997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2016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凡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凡先后至本市双凤镇、昆山市等地,多次入户盗窃,窃得电脑、手机等物品和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489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凡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凡先后至太仓市双凤镇、昆山市等地,采用翻越、钻窗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窃得电脑、手机等物品和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4894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3月15日中午,被告人张凡至太仓市双凤镇沪太雅苑5幢3单元705室,采用翻越、钻窗的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翟某IPADMINI平板电脑1台、IPHONE4S手机1部、硬盒中华香烟8包,面值100元假币1张,物品共计价值1572元。2、2016年3月30日中午,被告人张凡至太仓市双凤镇沪太雅苑7幢2单元704室,采用翻越、破坏窗玻璃的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李某2真华为荣耀畅玩4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72元。3、2016年4月5日白天,被告人张凡伙同他人至昆山市汇景公寓5幢603室,采用翻越、钻窗、破坏房门玻璃等手段,入户窃得1号房内被害人温某的NEC牌笔记本电脑、MSI笔记本电脑各1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640元;窃得3号房内被害人郭某现金人民币10元。被告人张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翟某、李某2真、温某、郭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金某,4的证言;本案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和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作案工具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凡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张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凡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凡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凡退出抵赃款人民币4894元,分别发还被害人。上述退赃款、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其中,退赃款发还被害人,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