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何万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万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万龙,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肄业,油漆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县。2011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万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赣11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何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万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何万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万龙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荣审判员 肖萍审判员 韩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