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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淑苹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淑苹,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538号原告:袁淑苹,女,1977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刘勇,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淑苹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淑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淑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淑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袁淑苹负担。审判员  肖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