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淑苹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淑苹,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538号原告:袁淑苹,女,1977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刘勇,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淑苹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淑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淑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淑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袁淑苹负担。审判员 肖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