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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510盛某某诉郭某某、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郭某某,陶雨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510号原告:盛某某,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双鸭山市尖山区天地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陶雨萍,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盛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许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