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铭扬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孙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铭扬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孙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54号原告:成都铭扬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张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扁涛,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新航路2号。被告:孙志强,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铭扬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成都铭扬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孙志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铭扬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孙志强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铭扬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孙志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原告成都铭扬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何 进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