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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顾惠新与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惠新,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惠新,女,195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文增,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福林,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毛景春,南京市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琦,南京市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洋,南京市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顾惠新因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9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惠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顾惠新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惠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顾惠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莉坤审 判 员  魏法永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和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