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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傅全良、王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全良,王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75号申请人傅全良,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法定代理人付屹立,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王爽,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傅全良与被申请人王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傅全良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爽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担保人付屹立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为申请人傅全良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傅全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爽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二、冻结担保人付屹立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益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