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康辉跃与康煌辉、康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辉跃,康煌辉,康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93号原告:康辉跃,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康煌辉,男,1976年2月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康志杰,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康辉跃与被告康煌辉、康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辉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辉跃负担。审 判 长 陈玲玲人民陪审员 康伟滨人民陪审员 康玉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清艺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