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红梅与谭显龙、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梅,谭显龙,杨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893号原告黄红梅,女,生于1968年12月30日,汉族,个体,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显龙,男,生于1974年12月17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杨荣,男,生于1974年4月3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梅诉被告谭显龙、杨荣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梅于2017年6月12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红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梅撤回对被告谭显龙、杨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红梅负担。审判员  刘汉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