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泰州市裕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宜昌大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裕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宜昌大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州市裕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寺巷镇人民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滕振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亮,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宜昌大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茅坪场镇熬家畈。法定代表人:周华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州市裕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大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案件实体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张 灿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聂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