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城建委。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铁兴委。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04友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借款款10,00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4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未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