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洪玉、王明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玉,王明全,程远华,高玉华,李长迎,赵华相,李加伟,胡乃友,高波,岳仁川,谢加亮,李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谢洪玉,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明全,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程远华,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玉华,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长迎,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华相,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加伟,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胡乃友,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波,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岳仁川,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谢加亮,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明全,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光友,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谢洪玉、王明全、程远华、高玉华、李长迎、赵华相、李加伟、胡乃友、高波、岳仁川、谢加亮与被执行人李光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友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