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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郝玉国、张琳琳与苏飞忠、周小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国,张琳琳,苏飞忠,周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144号申请执行人:郝玉国��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张琳琳,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佟寅,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飞忠,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周小芹,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玉国、张琳琳与被执行人苏飞忠、周小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