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明为与陆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为,陆福林,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998号原告:黄明为,男,195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龙,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福林,男,1961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第三人: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为诉被告陆福林及第三人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明为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人民陪审员 曹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