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全应昌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全应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84号申请人:全应昌,男,194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武安镇。本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菊、全明泽、全应昌、王德翠诉被告人刘明为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鄂南漳刑初字第00104号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明与刘保、李新平连带赔偿申请人和刘金菊、全明泽、王德翠损失102665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无赔偿能力,���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全应昌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5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