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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继华、张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继华,张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华,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伟,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李继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被告之间并无借贷关系,而是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长伟起诉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李继华偿还借款及利息,提交的证据是李继华出具的《借条》。因此,原审定性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李继华称双方是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