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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吉寿与张莉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寿,张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寿,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张吉寿申请执行张莉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本案立案时被执行人张莉莉已经主动搬离大武口区***号房屋,申请人张吉寿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