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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16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泰丰科技有限公司、李远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泰丰科技有限公司,李远清,陈玲,唐三元,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安科齿轮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神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镇江万俊置业有限公司,镇江谷源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16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435193-8。被执行人深圳市恒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88号新豪方大厦14I、14J,组织机构代码19235616-6。被执行人李远清,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陈玲,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唐三元,男,汉族,1948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被执行人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卯兴泽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31593-2。被执行人镇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丁卯南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5253386-8。被执行人江苏安科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潘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6913-1。被执行人镇江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卯经四路26号3栋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71327930-4。被执行人镇江神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江心益平村,组织机构代码68783210-1。被执行人镇江万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7994045-9。被执行人镇江谷源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潘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5863405-7。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1、被执行人连带清偿本金27400000元、利息127867元、违约金648592元律师费450000元、担保服务费54800元、公告费980元;2、承担诉讼费185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6)粤0306执11636号,对欠缴诉讼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6执11637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37207.35元,拍卖被执行人陈玲名下位于深圳市××区××家园××丙××楼××房产得拍卖款4595932元,该款在支付拍卖房产司法辅助费用10000元、执行费52390.11元后,余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镇江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丁卯桥168号江南世家61栋0707、0702、0102、0111室及62栋0113室房产,因该房产已经网签销售合同,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参与分配李远清名下房产拍卖款【(2015)深中法执字第1377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房产及土地处置款;保证人汪雨茗亦主动待被执行人偿付130万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查证、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周审判员  殷万江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