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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裴雪成与青海高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雪成,青海高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裴雪成,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青海高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范伟鹏,该公司总经理。裴雪成与青海高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17)宁仲裁字第0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裴雪成与被申请人青海高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申请人青海高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裴雪成返还支付的房屋租金及保证金1900000元;本案仲裁费63283元,由被申请人青海高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61385元。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高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裴雪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高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7364元(包含执行费22014元及自2017年5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的逾期利息13965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赵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王佳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