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忠建与肖桂成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建,肖桂成,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554号原告:刘忠建,男,196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肖桂成,男,1970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3号。原告刘忠建与被告肖桂成,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忠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建负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