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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熊柯、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柯,王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978号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雪,公司员工。被告:熊柯,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王莉,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柯、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