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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蠡县德盛小额贷款公司、张鹏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蠡县德盛小额贷款公司,张鹏涛,蠡县鑫涛橡胶机带有限公司,吴重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蠡县德盛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被执行人张鹏涛。被执行人蠡县鑫涛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重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5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重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重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重影在中国工商银行04×××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82.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