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丰城市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丰城市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熊涛,何江琴,江西省丰城市熊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熊志峰,聂凤娇,江西瑞博实业有限公司,傅浩然,万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负责人:辛中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春平,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丰城市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再生资源循环基地。机构代码:69846245-X法定代表人:熊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涛,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丰城市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何江琴(系熊涛之妻),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丰城市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务。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省丰城市熊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集镇。机构代码:79949810-1。法定代表人:熊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志峰,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江西省丰城市熊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聂凤娇(系熊志峰之妻),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瑞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机构代码:75111764-8。法定代表人:傅浩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傅浩然,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江西瑞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万芳珍(系傅浩然之妻),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丰城市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熊涛、何江琴、江西省丰城市熊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熊志峰、聂凤娇、江西瑞博实业有限公司、傅浩然、万芳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熊涛、何江琴、江西省丰城市熊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熊志峰、聂凤娇、江西瑞博实业有限公司、傅浩然、万芳珍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800000元,未执行金额:3800000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1执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齐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熊涛、何江琴、江西省丰城市熊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熊志峰、聂凤娇、江西瑞博实业有限公司、傅浩然、万芳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胡顺柏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圣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