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燕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522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燕芳,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惠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杜晴岚、王达文,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燕芳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雅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燕芳、辩护人杜晴岚、王达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陈燕芳以介绍男朋友为由,向被害人黄某介绍一名其虚构在银行工作的晋江人“陈某”。陈燕芳随即在微信上注册一个微信昵称为“马来哥”的微信号冒充“陈某”。之后黄某和“陈某”两人在微信上发展成恋人关系,从2016年4月份至2017年1月份,陈燕芳用虚构的“陈某”身份以被人殴打需要医药费、其母亲脑血管破裂动手术、手术之后伤口发炎需要钱治疗、身体不适发高烧看病需要钱及其本人需要生活费等为由多次诈骗黄某钱财,每次100元至10000元不等,总计骗取黄某91529元。2、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陈燕芳以介绍男朋友为由,向被害人张某介绍一名其虚构的泉州男子“杨某”。随后陈燕芳在微信上注册一个微信号冒充“杨某”,并冒充“杨某”与张某在微信聊天谈朋友。2016年12月份,陈燕芳用虚构的“杨某”身份谎称自己被车撞伤住院为由骗取黄某1000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陈燕芳在惠安县山霞镇后洋幼儿园门口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燕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张某的陈述,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支付宝及微信记录截图、转账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燕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925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燕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燕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陈燕芳退赔被害人黄云经济损失人民币91529元,退赔被害人张云瑜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上述退赔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忠平审 判 员 翁添平人民陪审员 王亚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玲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