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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雷某驾驶自己的无牌三本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离石区交口镇旺仔幼儿园附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付宝宝碰撞,致付宝宝受伤,三本牌二轮摩托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付宝宝经吕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离石区交警大队离公交认字[2017]第F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付宝宝不负责任。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晋光司鉴[2017]病鉴字第SF170006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推断死者付宝宝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公诉机关人认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雷某驾驶自己的无牌三本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离石区交口镇旺仔幼儿园附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付宝宝碰撞,致付受伤,三本牌二轮摩托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付宝宝经吕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离石区交警大队离公交认字[2017]第F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付宝宝不负责任。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晋光司鉴[2017]病鉴字第SF170006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推断死者付宝宝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付建伟、付永红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检测报告书、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诊断证明书、死亡推断书、驾驶证等复印件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予以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乔 伟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贺毓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