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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陈远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陈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7-406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3927-9。负责人:郭立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远贵,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经常居住地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远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远贵支付到期应支付的租赁物资损失9427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远贵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97743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315元,未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