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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与谭美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谭美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20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42号118-119。经营者:巢健新。被告:谭美嫦,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诉被告谭美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谭美嫦向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支付材料款4738元及利息284.2元(从2016年7月30日计至2017年5月11日,以本金473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厘计算)。二、诉讼费由谭美嫦负担。事实和理由:谭美嫦的丈夫李伏铭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7月24日、7月26日、7月29日、7月30日共5次向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购买胶管及配件一批共9738元,之后付了5000元,余4738元至今未付。谭美嫦是李伏铭的妻子,李伏铭已经去世,其债务应由谭美嫦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提交的谭美嫦的身份信息为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区会城新地里125号306。但经本院核查,1963年2月1日出生户籍××××区的姓名为谭美嫦的人并不存在,且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谭美嫦的公民身份号码或补正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仕新建材经销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嘉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