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俞怡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俞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民。被执行人:俞怡,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俞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俞怡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俞怡履行上述民事判决规定的义务,偿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10,649.82元及截止至全部透支本息结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6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俞怡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信件因“地址欠详”退回。经与被执行人多次电话联系无果后,本院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俞怡名下有汽车信息登记。嗣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沪A5X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止。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信息登记,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俞怡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