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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向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姜向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159号申请人: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希亮。申请执行人:姜向辉,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负责人:陈望远,经理。本院在执行姜向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姜向辉自愿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