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3刑初39号公诉机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同年10月28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提供住宿、免费吸食毒品、给零花钱等为条件,邀约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在平昌县城内帮助贩卖毒品,由被告人孙某某提供毒品,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帮其贩卖,并将收取的毒资交予被告人孙某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初,吸毒人员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某称想购买冰毒吸食,后被告人唐某某将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的一小袋冰毒(0.2克)送到平昌饭店附近交予胡某某,并向胡某某收取100元毒资交予被告人孙某某。几天后,被告人胡某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唐某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小袋冰毒(0.2克)送到欧曼酒店二楼交予胡某某,胡某某向其支付了100元现金,后被告人唐某某将100元毒资交予被告人孙某某。2、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授意被告人唐某某将一小袋冰毒(0.2克)在平昌县江口镇“爱尚纯K”附近交予吸毒人员牟时雨,后被告人孙某某以打游戏需要钱为由向牟时雨收取几十元微信红包。3、2016年9月初,吸毒人员文某某来到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住宿的锦煕宾馆8309号房屋想吸食毒品,被告人孙某某授意被告人李某某将一小袋冰毒(0.2克)交予文某某,并向文某某收取100元现金。4、2016年9月23日,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对锦熙宾馆8309号房间检查时,查获白色毒品可疑物10袋、吸毒工具等,经称重查获的10袋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2克。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提供住宿、免费吸食毒品、给零花钱等为条件,邀约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在平昌县城内帮助贩卖毒品,由被告人孙某某提供毒品,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帮其贩卖,并将收取的毒资交予被告人孙某某。其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9月初,吸毒人员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某称想购买冰毒吸食,后被告人唐某某将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的一小袋冰毒(0.2克)送到平昌饭店附近交予胡某某,并向胡某某收取100元毒资交予被告人孙某某。几天后,吸毒人员胡某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唐某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小袋冰毒(0.2克)送到欧曼酒店二楼交予胡某某,胡某某向其支付了100元现金,后被告人唐某某将100元毒资交予被告人孙某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指认了贩卖毒品的现场方位。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至9月期间,他以提供住宿、免费吸食毒品、给零花钱等为条件,邀约唐某某、李某某在平昌县城内帮助贩卖毒品,由他提供毒品,唐某某、李某��帮其贩卖,并将收取的毒资交予他的事实。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初,吸毒人员胡某某电话联系他想购买冰毒吸食,他将孙某某提供的一小袋冰毒(0.2克)送到平昌饭店附近交予胡某某,并向胡某某收取100元毒资交予孙某某。几天后,胡某某又电话联他购买冰毒,他又将一小袋冰毒(0.2克)送到欧曼酒店二楼交予胡某某,胡某某向他支付了100元现金,后他又将毒资交予孙某某的事实。5、吸毒人员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初,她在唐某某处购买冰毒的事实。6、辨认笔录,胡某某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辨认情况。7、尿液检测笔录,证实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尿液结果均判定为冰毒阳性。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9、通话记录,证实胡某某与唐��某有通话的事实。二、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授意被告人唐某某将一小袋冰毒(0.2克)在平昌县江口镇“爱尚纯K”附近交予吸毒人员牟时雨未付钱,后被告人孙某某以打游戏需要钱为由向牟时雨收取60元微信红包。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中旬,孙某某授意他将一小袋冰毒(0.2克),在平昌县江口镇“爱尚纯K”附近交予吸毒人员牟时雨,后孙某某以打游戏需要钱为由向牟时雨收取60元微信红包。2、吸毒人员牟时雨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中旬,他给孙某某打电话买毒品,在平昌县江口镇“爱尚纯K”附近唐某某将一小袋冰毒(0.2克)交与他,后孙某某以打游戏需要钱为由向他收取60元微信红包。3、通话记录,证实牟时雨与孙某某有��话的事实。三、2016年9月初,吸毒人员文某某来到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住宿的锦煕宾馆8309号房屋想吸食毒品,被告人孙某某授意被告人李某某将一小袋冰毒(0.2克)交予文某某,并向文某某收取10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初,吸毒人员文某某来到他们住宿的锦煕宾馆8309号房屋想吸食毒品,孙某某授意他将一小袋冰毒(0.2克)交予文某某,并向文某某收取100元现金。2、吸毒人员文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四、2016年9月23日,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对锦熙宾馆8309号房间检查时将唐某某抓获,查获白色毒品可疑物10袋、吸毒工具等,经称重查获的10袋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2克。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9月23日17时26分,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对锦熙宾馆8309号房间检查时将唐某某抓获,对唐某某人身及住所进行检查,在该房间天花板通风口内有吸毒工具,从唐某某衣物中搜查出口香糖盒子有10袋白色毒品可疑物。2、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唐某某吸毒工具、口香糖盒子有10袋白色毒品可疑物。3、称量报告,证实从唐某某衣物中搜查出口香糖盒子有10袋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2克。4、提取笔录,证实从10袋白色毒品可疑物中取出1.0克作为检材,并当场密封。5、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6、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3��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系主犯,其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有当庭认罪的量刑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四、对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程丽娇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占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更多数据: